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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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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99年1月27日
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教師法 98年11月25日
第 一 章 總則
教育基本法 95年12月27日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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