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中提及的家庭教育內容在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有解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法第十一條亦提及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
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
他方式為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法第十一條亦提及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
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
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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